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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集团|祭亡灵杀手|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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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共產黨章程》將“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作為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實踐中,黨員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存在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違紀行為祭亡靈殺手bg大遊集團,說明其在接受審查期間,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沒有如實向組織全面交代自己存在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必須從嚴懲治。

      有這樣一起案例祭亡靈殺手。李某(中共黨員)系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B區支行客戶經理。2024年6月,李某因違反廉潔紀律,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一年半。2025年4月,B區支行紀委又發現李某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前未交代的其他違紀行為bg大遊集團,該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對于李某的違紀行為應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撤銷對李某的嚴重警告處分決定,將後發現的違紀行為與之前發現的違紀行為合並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bg大遊集團,因此,對李某應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第二種觀點認為bg大遊集團,無需撤銷對李某的嚴重警告處分決定,應將後發現的違紀行為作為新的違紀行為處理,在該行為應當適用的處分幅度和處分檔次基礎上,同時考慮存在此前接受審查時未交代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行為的情節,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情形,對李某從重或者加重給予處分,處分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具體分析如下。

      不應撤銷原處分決定。改變黨紀處分包括撤銷和變更。撤銷是指原違紀違法事實認定錯誤,應予以取消原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實踐中,撤銷處分一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的違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如主要事實不清、關鍵證據缺失、孤證定案等;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如應立案未立案、應審理未審理或者應回避未回避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bg大遊集團,如應報批未報批、應報備未報備等。

      總之,撤銷原處分決定,一般需要事實證據、程序權限等存在重大問題祭亡靈殺手,並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本案中,給予李某的嚴重警告處分在事實證據、程序權限等方面均無重大問題,不符合撤銷處分的情形。

      本案屬于“漏錯”情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四)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漏錯”。

      認定“漏錯”情形需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違紀黨員前一次受到的是開除黨籍以外的黨紀處分。因為如果黨員被開除黨籍後,又發現有遺漏違紀行為的,一般不再通過給予黨紀處分方式追究其黨紀責任,但遺漏違紀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違紀所得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的bg大遊集團,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單獨作出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處理決定;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由行為人按照規定作登記上交處理。二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後發現的。如果是在處分決定生效以前發現,則不屬于遺漏違紀行為,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合並處理的規則處理。三是遺漏違紀行為必須是在處分決定生效以前實施的。如果是在處分決定生效後實施的,則不屬于遺漏違紀行為,而是屬于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發生新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情形。

      對于“漏錯”情形,應當根據遺漏的違紀行為具體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先確定該行為應當適用的處分幅度和處分檔次,在此基礎上再綜合研判是從重處分還是加重處分,進而確定最終應當給予的黨紀處分。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因此,對于原處分為留黨察看處分,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犯“新錯”或者之前有“漏錯”,且無論“漏錯”是在留黨察看期間還是恢復黨員權利後被發現,均應當開除黨籍,這是關于留黨察看處分的特別規定,不適用前述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一般規定。其中,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滿恢復黨員權利後,又被發現其在留黨察看期間實施了新的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或者被發現其在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由作出恢復黨員權利決定的黨組織撤銷該決定,由有監督執紀權限的紀律檢查機關按照程序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並抄告原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

      本案中bg大遊集團,李某前一次受到的處分是嚴重警告處分祭亡靈殺手,其未交代的違紀行為發現于嚴重警告處分決定生效後,且該遺漏的違紀行為是在嚴重警告處分生效前實施的,符合“漏錯”情形,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B區支行紀委經審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李某遺漏的違紀行為本應在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幅度內量紀,綜合研判後建議從重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

      “漏錯”情形下黨紀處分影響期應合並計算祭亡靈殺手。“漏錯”情形下黨紀處分影響期如何計算,是紀律審查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2023年修訂《條例》時新增第二十一條規定,“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因此,對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應將新處分的影響期與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合並計算。

      結合本案祭亡靈殺手,某國有商業銀行A市B區支行紀委經審查祭亡靈殺手,于2025年6月作出給予李某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李某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後,又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原處分未執行完的半年影響期應當與新受處分的一年半影響期合並計算,並在其處分決定中明確影響期為新的黨紀處分生效之日起二年。財經動態BG大遊官網入口BG大遊BG大遊bg大遊集團投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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